关于增值税发票三个方面要注意,两个要点要分清!
- 2017-06-08 22:10:00
- sonz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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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区别,两个要点能分清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呢?相信许多纳税人都有这样的困惑。
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
一是开票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部分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领购使用;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通过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领购使用。
二是税款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方的抵扣凭证。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
二、开具发票有学问,三个方面要注意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那么,在发票开具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发票开具应注意的三个方面:
一是要注意开具时间和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的时间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候,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是要注意开具流程: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和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作废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妥善保管。在税务实务中,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发票系统中的发票信息一次性全联次打印,不得出现票面开具的名称等信息与电子信息不一致情况,如果货物种类较多的,可以按照批次进行开具,但必须要附清单,否则也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是千万不可虚开发票: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这些都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触犯刑法,还将追究刑责。
三、专用发票不能随便开,两个原理要明确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这样一种说法: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论什么业务,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这一说法正确吗?
其实,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有几种情况是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从受票方的角度看,如果受票方为最终负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则不允许向其开具专用发票。例如,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向个人销售房地产项目,因为个人不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就不能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种是从税制的角度看,为了保持差额扣除情况下征税和抵扣的匹配,也不允许对差额部分开具专用发票。这种情况往往涉及某些特殊业务,比如营改增配套文件中,就列举了几种差额征税项目不能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像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差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收受发票需谨慎,这种发票不能要
发票开具有“讲究”,对于销售方开来的发票,是否可以“照单全收”呢?
郑重提醒:对于收到的发票,一定要对票面信息进行仔细的检查核对,确保与实际业务相吻合,才能按规定入账,否则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营改增后,我们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少数建筑施工单位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将大额建筑施工合同拆分成数个金额3万元以下的‘合同包’,并以个人名义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借以逃避纳税义务。这一行为与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是通过编造虚假合同骗取税收优惠的严重违法行为。
通过上述行为骗开的税务机关免税发票为非法凭证,一经查实的话,不仅开票方纳税人要受到惩处,对于受票方来说,损失也是巨大的。因为这样的发票不仅不能作为有效凭证进行抵扣,相关费用也不能计入成本,会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两方面造成双重损失,增加不必要的经营成本。
通过一番梳理,我们发现,发票不大,学问不少。营改增是一项重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值税作为一种链条税,其抵扣链条正是由一张张增值税发票构成的,改革红利的释放也是通过一张张增值税发票体现出来的。因此,企业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我们相信,只要税企双方撸起袖子加油干,把工作做扎实、做细致,营改增的多重效应一定会进一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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